民办教育的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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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战勇,孔春梅.民办教育的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刍议[J].前沿,2007,1(2):7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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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战勇 孔春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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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内蒙古财经学院,呼和浩特,010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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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5年3月由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1997年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本文就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的合理回报、营利性问题,将以第三部门发展的理论、非营利组织组织(NGO)理论的视角进行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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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办教育 非营利性 营利性 合理回报 |
文章编号: | 1009-8267[2007]2-007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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