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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的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刍议
引用本文:张战勇,孔春梅.民办教育的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刍议[J].前沿,2007,1(2):79-81.
作者姓名:张战勇  孔春梅
作者单位:内蒙古财经学院,呼和浩特,010051
摘    要:1995年3月由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1997年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本文就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的合理回报、营利性问题,将以第三部门发展的理论、非营利组织组织(NGO)理论的视角进行来阐述。

关 键 词:民办教育  非营利性  营利性  合理回报
文章编号:1009-8267[2007]2-007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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