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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间性与多民族国家治理——兼论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引用本文:周良勇.主体间性与多民族国家治理——兼论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J].前沿,2012(7):158-160,168.
作者姓名:周良勇
作者单位:四川民族学院教务处,四川康定,626001
摘    要:当今世界有两种主要的治理思维:主体性和主体间性。两种不同的思维导致了不同的国家建构与治理模式,并产生了不同的效果。主体性思维在现代主权国家的建构中曾起过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却存在着民族同化主义和分裂主义的危险;而主体间性思维在国家治理中对维护少数民族的集体权利和促进国家的族际整合具有积极作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主体间性法治思维下的制度设计,其在中国的成功实践为多民族国家的治理提供了一种有效范式。

关 键 词:主体性  主体间性  民族国家  多民族国家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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