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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我国民法典体系中的时效制度--兼论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关系
引用本文:林厉军,张军.构筑我国民法典体系中的时效制度--兼论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关系[J].前沿,2006,14(2):141-144.
作者姓名:林厉军  张军
作者单位:1. 河海大学
2. 江苏汇天元律师事务所,南京,210000
摘    要: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仅规定诉讼时效,而没有规定取得时效.随着经济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在维护交易安全,保证财产秩序等方面,越来越突显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取得时效制度的建构成为专家们讨论的热点之一.本文拟从时效制度入手,分别论述诉讼时效制度与取得时效制度,并以取得时效制度为重点,以期构筑起我国民法典体系中的时效制度.

关 键 词: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  关系
文章编号:1009-8267[2006]2-01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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