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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法哲学体系的精神现象学方法及其当代启示
引用本文:张威.黑格尔法哲学体系的精神现象学方法及其当代启示[J].前沿,2009(12):26-30.
作者姓名:张威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南京,210001
基金项目:课题项目:江苏省教育厅2008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创新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 
摘    要: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具体包括三个环节:抽象法、道德、伦理。伦理阶段的实体性自由是黑格尔自由思想的最高阶段。它是精神经由意识和自我意识达到理性阶段外化为伦理现实的结果。在伦理阶段的精神已经具有了现象学本体论意义——自我意识与另一个自我意识的相互承认,并超越现代性主体意识哲学而表现出了反思性的方法论意义。但是,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的现象学方法毕竟只是精神的现象学,真正的现象学本体世界的确立必须超越他的精神的局限性。因此,精神现象学中所包含的历史方法和辩证方法是其合理内核,而它的唯心主义基础是我们所要坚决反对的。就当下和谐社会建设来说。尤其需要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加强对个体自我道德意识的培育。

关 键 词:自我意识  自由意志  实体性自由  精神现象学实践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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