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区分“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 |
| |
引用本文: | 白迎春.严格区分“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J].前沿,2013(16):66-67. |
| |
作者姓名: | 白迎春 |
| |
作者单位: | 内蒙古民族大学,内蒙古通辽028000 |
| |
基金项目: | 内蒙古民族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博士启动基金BS270资助课题成果. |
| |
摘 要: | 证明责任的概念作为证明责任论的基础,它的模糊性不仅影响证明责任论的发展,更是影响司法审判中正确分配证明责任。通过对证明责任的本质和容易与其混淆的提出证据的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的性质进行分析,论证:有必要严格区分“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以及区分。
|
关 键 词: | 证明责任 提供证据的责任 提出证据的责任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