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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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世杰.谈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看法[J].前沿,2004,22(1):127-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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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世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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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呼和浩特,010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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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 ,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一直争论不已。本文以我国民商立法体例为出发点 ,结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逻辑关系 ,阐述了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及其与善意取得制的法律关系。主张无权处分合同为尚未生效合同 ,但如符合动产善意取得制时 ,善意受让人可取得物之所有权 ;否则 ,善意信赖人也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的有关规定 ,向无处分权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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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权处分行为 无处分权人 |
文章编号: | 1009-8267[2004]01-012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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