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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与保险人免责的质疑——兼评新《保险法》第43条
引用本文:王雪丹.对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与保险人免责的质疑——兼评新《保险法》第43条[J].前沿,2010(4):118-120.
作者姓名:王雪丹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广东,广州,510310
摘    要:新《保险法》第43条关于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是不合理的。本文通过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赔付相比较,并具体分析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几种情况,主张不应该将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免责条款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否则将与人寿险保障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的精神相违背,也对防范道德风险并无实益。

关 键 词:投保人  受益人  免除赔付责任  自杀  保险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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