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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事实行为
引用本文:刘慧.试论行政事实行为[J].前沿,2008(3):93-95.
作者姓名:刘慧
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呼和浩特,010021
摘    要:事实行为一词引入行政法领域,滥筋于德国魏玛共和时代.随着国家职能扩张,行政活动随之增加.事实行为也属于一种主要的行为模式,在现代行政法中作为行政主体的一种行为形式已成共识.行政事实行为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时行政相时人的影响却是客观存在的.在法律上为受到行政事实行为侵害的行政相时人提供救济的途径.

关 键 词:行政事实行为  国家赔偿责任  救济途径
文章编号:1009-8267[2008]3-0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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