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鉴定主体之建设性构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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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燕.我国司法鉴定主体之建设性构造[J].前沿,2002(6):5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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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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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医科大学社科部,合肥,23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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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鉴定制度是诉讼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其价值不仅在于为诉讼程序的正当性提供科学的证据 ,而且也是衡量一个国家诉讼制度先进性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着诸多方面的问题 ,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鉴定主体的建设很不完善 ,表现为结构混乱、管理分散、权力竞合、人员素质不平衡等一系列弊端。因此我们应当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合理调整 ,增设司法鉴定委员会 ,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统一管理 ,在鉴定人员方面对鉴定资格严格规定 ,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 ,在程序方面应梳理杂乱的现行规定 ,使司法鉴定走向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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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鉴定 主体 结构 建设 |
文章编号: | 1009-8267[2002]06-005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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