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改革新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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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永军.法院调解改革新论[J].前沿,2006(1):115-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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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永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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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农业大学法律系,南京,210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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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南京农业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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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调解主持人员的双重身份、法院的职权主义都不是我国法院调解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事实上,强制性是法院调解运作的基础。我国法院改革应以扩大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为导向,设立庭前调解制度,实现诉讼中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二元机制,在诉讼外另设法院附设调解程序,建立法院内调解程序的二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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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强制性 目标 附设ADR |
文章编号: | 1009-8267[2006]1-011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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