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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改革新论
引用本文:孙永军.法院调解改革新论[J].前沿,2006(1):115-118.
作者姓名:孙永军
作者单位:南京农业大学法律系,南京,210095
基金项目:南京农业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
摘    要:调解主持人员的双重身份、法院的职权主义都不是我国法院调解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事实上,强制性是法院调解运作的基础。我国法院改革应以扩大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为导向,设立庭前调解制度,实现诉讼中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二元机制,在诉讼外另设法院附设调解程序,建立法院内调解程序的二元机制。

关 键 词:强制性  目标  附设ADR
文章编号:1009-8267[2006]1-01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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