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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犯罪化的提倡
引用本文:胡伟锋.刑事立法犯罪化的提倡[J].前沿,2008,6(4):133-137.
作者姓名:胡伟锋
作者单位: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广东珠海,519000
摘    要: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刑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应在多大范围内介入社会生活的合理化问题凸现出来,刑事立法应该“犯罪化”还是“非犯罪化”成了刑法演进中的一个主题。一种观点从个人权利奉位、刑法应当谦抑出发,主张我国刑事立法应该非犯罪化;另一种观点从保护社会秩序、刑法应当法网严密出发,主张我国刑事立法应该犯罪化;还有观点认为要建立、健全刑法出入罪机制,刑事立法应该循着非犯罪化和犯罪化双向思路进行。本文认为,就我国目前而言,刑事立法应当“犯罪化”,一方面刑事立法犯罪化并不意味着重刑和对个人权益的必然侵犯,也不意味着将刑法的触角伸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另一方面应转变观念,建立刑事一体化原则,完善司法制度,确保刑法制度的严而不厉。

关 键 词:刑事立法  犯罪化  非犯罪化  非刑罚化
文章编号:1009-8267[2008]4-01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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