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调查难原因剖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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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利红.辩护律师调查难原因剖析[J].前沿,2012(8):63-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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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利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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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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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证据裁判原则和律师责任都在客观上要求律师必须提高其有效辩护能力。而有效辩护的判断标准不仅体现在律师的辩护意见要被法官所采纳,更为重要的是在律师收集证据的手段要具有实效性。辩护律师收集证据有两种方式:自行取证和申请调查取证。自行取证行为受律师自身缺陷和刑事辩护风险高制约,申请调查取证受立法规定的不完善、证人出庭率低、业绩考核机制和庭后案卷移送制度等原因而失去存在发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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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取证方式 职业风险 业绩考核机制 庭后案卷移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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