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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所有权保留约款的效力及公示制度完善
引用本文:杨奎臣,李婧.特殊动产所有权保留约款的效力及公示制度完善[J].前沿,2011(11):97-99.
作者姓名:杨奎臣  李婧
作者单位:青岛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山东青岛266520
基金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项目编号:10CZXZ01)
摘    要:《物权法》的颁布施行并未否定《合同法》所确立的所有权保留制度,该制度也适用于特殊动产买卖,特殊动产所有权移转以交付生效为一般规则,以所有权保留为特殊规则。但所有权保留约款仅具有效力的相对性,缺乏公示手段,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出卖人取回权的实现受到限制,应完善特殊动产所有权保留公示制度,以避免出卖人与善意第三人间的权利冲突。

关 键 词:特殊动产  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移转  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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