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婚姻登记工作的有效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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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黎慈,孟臥杰.论农村婚姻登记工作的有效改进[J].中国民政,2007(5):3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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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黎慈 孟臥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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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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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婚姻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它具有一系列的社会功能,其中最重要的是生育、抚育功能,以实现人自身的生产与再生产。国家机关制定和执行婚姻法律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贯彻执行婚姻法律、法规对整个社会的婚姻生活进行指导、调节、监督和处理,以建立符合社会需要的婚姻制度和婚姻秩序。农村婚姻问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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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婚姻登记工作 农村 社会生活 婚姻家庭 婚姻法律 基本单位 社会功能 国家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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