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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为”才能“有位”
引用本文:衣钦.“有为”才能“有位”[J].中国民政,1994(6).
作者姓名:衣钦
摘    要:对民政部门“有为”与“有位”问题,最近谈论较多,我的看法是,只有“有为”,才能更“有位”。“有位”是指党委、政府对民政工作重视,民政意识强。领导的民政意识,不能自然强化,要在反复宣传中强化,民政宣传来自上级,来自社会,也来自民政部门。“有为”的民政部门,抓住各种时机,采用多种形式,给领导汇报情况,提供信息,阐明观点,沟通思想。又拿出工作实绩,让领导在“眼见为实”中受到启迪,看到民政的功能作用。可见,领导的民政意识,得益于民政的“有为”。“有位”是指党委、政府,对民政工作思路清,决策对,指导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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