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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复议主体资格及送达程序问题——梁某与某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诉讼案
摘    要:正【案情简要】梁某系某协会法定代表人。2018年1月15日,某市民政局向某协会作出《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告知其在该《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某市民政局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举行听证,并将该《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按照某协会注册地址邮寄送达。因某协会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某市民政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某市民政局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协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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