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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不合法──败诉
引用本文:吴明.程序不合法──败诉[J].中国民政,1999(3).
作者姓名:吴明
摘    要:案情简介:某民政局发XX社会团体设立了一个分支机构。设立时,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没有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设立后,该分支机构对外还以独立法人的名义开展活动,以后,又以独立法人名义下设了一个分支机构。民政局认为,XX社会团体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洲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民政局对XX社会团体作出限期停止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在作出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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