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群—地方性知识、区域自治与国家统一———从法律的“普适性知识”和“地方性知识”说起 |
| |
引用本文: | 谢晖.族群—地方性知识、区域自治与国家统一———从法律的“普适性知识”和“地方性知识”说起[J].思想战线,2016,42(6):153. |
| |
作者姓名: | 谢晖 |
| |
摘 要: | 法律不仅是地方性知识,而且是族群性知识,这一观念是对“法律一元意识形态论”的一种否定,是以法律多元的立场开启了一种新的法律意识形态。法律的族群—地方性知识理念,为族群和地方的自治开启了法律的学理前提。地方性知识表明,地方自治主要是一个涉及区域—地理边界的概念;但族群性知识表明,族群自治又是一个必然涉及文化—社会边界的自治。这两种自治之间,有时候是统一的,更多的时候则是冲突的,因此,寻求在两者基础上构造一种复杂的自治体系,就是国家治理之必然。族群—地方性知识,及其所致的地方自治表面上是对国家统一的威胁,但国家统一可分为压制型统一和契约型统一。因此,族群—地方性知识及其必然所要求的地方自治,是推进国家契约型统一,实现国家有机团结的重要事实—理念基础。
|
关 键 词: | 族群—地方性知识 自治 区域—地理边界 文化—社会边界 国家统一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 点击此处可从《思想战线》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思想战线》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