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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中的“网络”
摘    要:在互联网上,不仅熟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甚至陌生人之间、人与事物/服务之间、事物/服务之间的连接,都可以被转化为数据,进行跟踪和记录,进而测量、分析和预测。网络逐渐可见或可被直观感知,通过不断增加的连接而成为影响个体社会行为的动态“架构”。其会因商业模式和技术的出现而进入法律分析,影响社会主体的行为,并逐渐影响若干核心的法律概念。数字网络可以经由平台企业进行设计和塑造,并体现出“商业化”和“平台化”两个典型特征,进而改变数字经济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关系,其本身就成为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一部分,“控制力”是这一过程背后的重要因素。数字网络还具有私人资产属性和公共属性,其原来承载的线下分布式社会功能,也在线上得到了大规模转型以适应新型生产方式的需要。但其作为一种基础设施的公共属性,正在被平台企业的财产性利益诉求遮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垄断法正朝着帮助促成这一目标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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