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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代理
引用本文:陈云东.论票据代理[J].思想战线,1995(5).
作者姓名:陈云东
摘    要:1995年5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从事一定的票据行为,并对票据代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鉴于票据是一种与社会各方面联系非常密切的新事物,过去一直没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加之票据法所具有的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技术性强的特点。因此,加强对票据法律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对票据代理的基本理论问题加于研究,并对如何完善票据代理制度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票据代理的概念和特点 票据代理从其本质上而言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而,民事法律的代理制度在票据代理法律制度中亦可适用。但是,由于票据关系的特殊性,使其代理制度也呈现出一些特殊的地方。通常认为代理是指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一方(代理人)以他方(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其权利义务后果直接归属于他方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而,民事代理关系具有这样三个法律特征:第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第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第三,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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