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的是与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解析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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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梁艺.政府信息的是与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解析与适用[J].岭南学刊,2015(2):75-8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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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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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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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是界定政府信息的基础,通过规范解析出政府信息的四项要件构成:主体要件、目的要件、手段要件和形式要件。观察司法个案对该条的适用,发现法院通过对主体、目的、手段要件的限缩,将党政混合信息、内部管理与决策信息排除在政府信息范畴之外,同时针对外部获取信息的转化进行限制。对第2条的适用考察显示出"不属于政府信息"作为拒绝公开理由存在被滥用的嫌疑,应从规范源头拓展不予公开事由,同时在适用时考虑规范所设定的公开判断层次,谨慎对待政府信息构成要件的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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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 要件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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