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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制建设亟待加强
引用本文:葛少芸,马占元.西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制建设亟待加强[J].人大研究,2005(7):32-34.
作者姓名:葛少芸  马占元
作者单位:1. 西北民族大学法律系
2.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民侨办公室
摘    要: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杠杆和重要保障。现今,人类社会已进入生态化社会阶段,需要用法律调整人们在保护和开发利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使之既符合生态规律,又符合经济社会规律,达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生态法律就是要把这种时代要求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下来,体现为具体的生态权利和生态义务,并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例如,《俄罗斯联邦宪法》对生态权利就作出了明确规定,属于宪法性的“人和公民的生态权利”主要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获得关于环境状况的可靠信息的权利;要求…

关 键 词:环境法制建设  西部民族地区  经济社会发展  人与自然关系  文明进步  社会阶段  人类社会  生态环境  法律调整  社会关系  活动过程  自然资源  生态规律  社会规律  法律规范  时代要求  联邦宪法  良好环境  权利  生态化  强制力  俄罗斯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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