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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利益”的范围
引用本文:廖加龙.关于“公共利益”的范围[J].人大研究,2006(7):29-31.
作者姓名:廖加龙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
摘    要:一、我国宪法、法律对公共利益范围的规定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除宪法外,目前有50多件法律使用或者涉及“公共利益”。但对于“公共利益”的含义和范围,宪法和绝大多数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少数几件法律对“公共利益”、“公益事业”的范围作了列举,并规定了兜底条款。主要有:信托法第六十条规定“: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

关 键 词:“公共利益”  社会公益事业  医疗卫生事业  环境保护事业  公益事业捐赠法  法律规定  公共设施建设  体育事业  私有财产  公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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