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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引用本文:陈咏梅,孙丽峰.试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J].人大研究,2005(10):28-31.
作者姓名:陈咏梅  孙丽峰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
摘    要:哪些行政争议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哪些行政争议应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正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要解决的问题。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即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它决定着司法机关、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的权限及分工。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它表明了行政权受司法权的制约程度;对于法院而言,它体现着司法审查权的大小;而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则意味着他们可以对何种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在哪些情况下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司法保护。正因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所以它…

关 键 词:抽象行政行为  可诉性  司法审查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行政争议  人民法院  内部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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