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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否决权的思考
引用本文:肖兵.关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否决权的思考[J].人大研究,2002(5):39-40.
作者姓名:肖兵
作者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摘    要: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也就是说,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具有否决权,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具有否决权,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否决权。

关 键 词: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常委会  行使否决权  中国  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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