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立法权的市、县级人大如何审查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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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段有刚,王治国.不具有立法权的市、县级人大如何审查规范性文件[J].人大研究,2005(11):1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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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段有刚 王治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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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广饶县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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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审查规范性文件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工作的一种形式。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从地方人大工作实践看,审查规范性文件这一监督形式运用得还不够,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本文对不具有立法权的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如何审查规范性文件作一些探讨。一、规范性文件的范畴规范性文件的涵盖面很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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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县级人大常委会 规范性文件 立法权 审查 地方人大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组织法 常务委员会 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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