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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立法权的市、县级人大如何审查规范性文件
引用本文:段有刚,王治国.不具有立法权的市、县级人大如何审查规范性文件[J].人大研究,2005(11):15-16.
作者姓名:段有刚  王治国
作者单位:山东省广饶县人大常委会
摘    要:审查规范性文件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工作的一种形式。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从地方人大工作实践看,审查规范性文件这一监督形式运用得还不够,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本文对不具有立法权的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如何审查规范性文件作一些探讨。一、规范性文件的范畴规范性文件的涵盖面很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

关 键 词:县级人大常委会  规范性文件  立法权  审查  地方人大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组织法  常务委员会  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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