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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民法典》居住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作者单位:;1.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摘    要:居住权制度的适用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设立方式。居住权可通过书面合同或遗嘱设立。遗嘱继承取得的居住权自继承开始时设立,遗赠取得的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二、主体范围。居住权人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同住之人;三、客体界定。使用权人不可为他人设立居住权,所有权人不可为自己设立居住权;四、法律效力。对于住宅维修,有偿设立居住权由所有权人负责,无偿设立居住权分通常维护与重大修缮分别由居住权人与所有权人负责。居住权不得抵押;五、期限与消灭原因。特殊情况下可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住宅灭失或被征收后,所有权人需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义务。

关 键 词:民法典  居住权  用益物权  人役权

Thoughts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ystem of the Right of Habitation in the Civil Cod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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