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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证人资格审查的程序构建
引用本文:蔡震宇.比较法视野下证人资格审查的程序构建[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1(2):63-65.
作者姓名:蔡震宇
作者单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上海崇明,202150
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刑事证据规则研究》(项目编号:06SFB2034)的研究成果
摘    要:证人的事实能力与法律能力是证人能力在不同语境下的不同表现形式,两者之间的错位也决定了证人资格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并存的必要性。证人在大陆法系中被视为“法官的助手”,具有相对的中立性,法官对证人资格的审查奉行职权主义;证人在英美法系中被视为“当事人的助手”,具有一定的党派性,法官对证人资格的审查奉行当事人主义。我国证人资格制度存在严重的程序缺失,导致公权力运行的失范和私权利缺乏有效救济,应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设置证人资格的预先审查程序与开庭审查程序。

关 键 词:事实能力  法律能力  预先审查  开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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