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研究 |
| |
引用本文: | 朱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研究[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5):40-46. |
| |
作者姓名: | 朱佶 |
| |
作者单位: | 江苏省公安厅 网络安全保卫总队,江苏 南京,210024 |
| |
摘 要: |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首次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作为刑法分则独立罪名,进一步扩大了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适用范围。鉴于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定性认识尚存较大争议,导致该罪名的理解适用陷入困境。当前迫切需要对网络空间内共同犯罪参与理论进行梳理,明确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应当按照"共犯行为正犯化"进行理解和归责,再结合我国网络犯罪的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明知"可以适用司法推定,"犯罪"可以扩大解释为违法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为帮助行为人设置独立的定罪量刑标准,并通过与网络犯罪其他罪名进行比较辨析,为该罪名的理解适用寻找解决路径。
|
关 键 词: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共犯行为正犯化 主观明知 情节严重 |
Research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rime of Helping Network Crime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