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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人大可监督村委会
引用本文:崔厚元.特殊情况下人大可监督村委会[J].公民导刊,2012(11):18.
作者姓名:崔厚元
作者单位: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摘    要: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乡镇人大无权对村委会开展包括评议在内的日常性监督工作,但在特殊情况下,乡镇人大可以启动监督程序,依法对村委会进行监督。一般情况下,乡镇人大评议村委会工作于法无据。村委会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非政权组织,也非乡镇政府派出机构,乡镇人大与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只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才有权评议村委会工作。

关 键 词:村委会  乡镇人大  特殊情况  监督工作  监督程序  村民委员会选举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启动  村民会议  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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