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自愿”是民约的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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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崔厚元.“合法”“自愿”是民约的基本原则[J].公民导刊,2015(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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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厚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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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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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村规民约是基于法律授权而制定的,是用来填补法律空白的,不能替代法律,更不能与法律法规桕冲突。"合法"是对村规民约最基本的要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果规约中含有侵犯村民权利的条款,即使经过村民会议的多数同意,在法律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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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授权 人身权利 法律空白 可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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