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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与监督:高效实践 确保法之生命力
引用本文:王君宏.公权与监督:高效实践 确保法之生命力[J].公民导刊,2006(12):6-9.
作者姓名:王君宏
作者单位:《公民导刊》记者
摘    要:保障中国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8月27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人大常委会将遵循“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原则。对政府和司法机关进行监督。 据介绍.监督法从起草、审议到表决通过,历经20年。自1987年到2006年。历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共收到222件关于制定监督法的代表议案.参与提出议案的代表4044人次。2002年8月,监督法草案终于提请审议。经过4次审议和修改的草案最终交付表决。并获高票通过。 对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高层次的监督。监督法以宪法为依据。进一步完善了人大监督的形式和内容。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今后的监督工作勾画出崭新的蓝图。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加强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强调,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充分说明,贯彻实施好监督法关键的一条,是要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上.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行使监督权。才能使监督工作更有深度、更具实效。 为了学习贯彻好监督法,为监督法的实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本刊为此专访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金烈,邀请了五位副厅级以上的人大工作者谈自己学习监督法的体会,还走廊了部分区县(市)人大,探究他们是怎样以实际行动学习贯彻监督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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