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依法“撤销”不妥 决定“无效”可以
引用本文:王禧华.依法“撤销”不妥 决定“无效”可以[J].公民导刊,2012(7):20.
作者姓名:王禧华
作者单位:重庆市璧山县人大常委会
摘    要:县级人大常委会撤销乡镇人代会的选举结果不妥,但可以决定其选举结果无效。首先,此举于法无据。虽然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

关 键 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选举结果  人大常委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撤销  无效  人代会  地方组织  决定权  不适当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