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法律效力不及公证遗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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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永.口头遗嘱法律效力不及公证遗嘱[J].公民导刊,20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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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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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涪陵区敦仁街道人大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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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市民张某在弥留之际,通过口头遗嘱方式改变公证遗嘱的行为,无法律效力,基金会也不能追要这笔捐款。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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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弥留之际 容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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