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中村规民约的效力与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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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吉龙华,黄铭.村民自治中村规民约的效力与作用[J].创造,2019(2):6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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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吉龙华 黄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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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党建教研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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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体现.人是一种政治的、合群的动物1],政治就是关于公众利益的大事,谁进行管理、谁有决定权,是“自治”还是“他治”?“自治”一词来源于希腊语,有自我管理之义。2]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指出:自治是指团体的秩序由团体成员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3]即一个群体的行为规则是自己给自己制定的,而不是外人制定的,这是意志自主。意志自主也就是团体的领导者和管理班子由自己任命,而不是由团体外的人员来任命。4]从这些含义看,自治的关键是自主,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自我管理”和“四民主”。自治权是自治的体现,自治是前提,没有自治自然没有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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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村民自治 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自我管理 公众利益 行为规则 自治权 决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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