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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通知
摘    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关 键 词: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物保护事业  利用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山西省  《文物保护法》  文化遗产保护  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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