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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的报告 国务院副总理兼国防部长彭德怀在一九五五年七月十六日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的报告
引用本文:彭德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的报告 国务院副总理兼国防部长彭德怀在一九五五年七月十六日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的报告[J].山西政报,1955(15).
作者姓名:彭德怀
作者单位:副总理兼国防部长;
摘    要:各位代表:现在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是一九五五年二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第一次修正通过,并决议交由国务院发给,交全国各级人民委员会和广大人民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又经一九五五年七月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四次会议修正通过的。兵役制度是关系人民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当一九四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时候,就确定了我国必须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原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三条规定:「准备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了起草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法律,还在一九五三年三月,就在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了兵役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委员会研究了我国的有关情况,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兵役法,并先后经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政法组座谈研究,在一九五四年十一月拟出了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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