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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村公产管理及使用的几项规定
摘    要:关于村公产的管理使用问题,在中央未统一规定前,根据本省划乡工作中几项具体问题的规定中关于村公产处理问题的规定,结合各地具体情况,暂作如下几项规定:一、凡属于一村或数村(自然村),原有的村公产,如土地、房屋、树木、地基、庙宇、庙产、学田等均应由各该村自行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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