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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气候变化诉讼落实的法治路径
引用本文:余珍,周旭,周利民.论我国气候变化诉讼落实的法治路径[J].长江论坛,2022(4):66-75.
作者姓名:余珍  周旭  周利民
作者单位:1.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100088;2.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100088;3.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410081;
基金项目:湖南省社科评审委课题“公众参与湘江水污染治理的法律机制研究”(XSP18YBZ164)。
摘    要:气候变化诉讼,作为处理气候利益的特殊司法类型,有丰富的表现内容。气候变化的本国影响与传统诉讼模式的固有弊病凸显了该类诉讼模式改革的必要性,该类诉讼的学理基础与实践经验又体现了该类诉讼模式改革的可行性。对此,在诉讼属性上,明确该类诉讼的法律关系特征、对应类型与诉讼本因。在法律依据上,形成法典分编与单行规则相结合的实体法体系,并在完善既有诉讼规范的基础上适当确立特别的程序法规则。在司法主体上,确立“代表”与“群体”理念结合的原告机制和以公主体为原则、私主体为例外的被告机制,并严格限缩第三人参与的情形、发展特殊的诉讼机构。在诉讼类型上,形成民事、行政与刑事诉讼的理想配合格局。最后,全面完善该类诉讼的运作内容。

关 键 词:气候变化  诉讼路径  公权管理  私权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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