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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调解公约》下我国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机制的构建
引用本文:连俊雅.《新加坡调解公约》下我国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机制的构建[J].长江论坛,2022(3):69-78.
作者姓名:连俊雅
作者单位:1.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100081;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际投资仲裁涉及中国的裁决执行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1CFX087)。
摘    要:《新加坡调解公约》首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赋予经调解达成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国际商事和解协议”)以法律强制力,为国际经贸往来提供新的安全保障。促进该公约在我国的落地,是我国构建以诉讼、仲裁和调解为主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关键所在。我国商事调解法尽管缺失,但可先在司法领域建立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机制。我国现有的国内调解协议机制与《新加坡调解公约》存在不协调之处。建立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相匹配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机制乃当务之急。我国需在《民事诉讼法》第四编中增加“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的规定,并在司法领域制定配套的司法审查制度。

关 键 词:《新加坡调解公约》  国际商事和解协议  执行机制  司法确认程序  司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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