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信义法进路:反思与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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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雨祥蒲俊丞.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信义法进路:反思与修正[J].长江论坛,2023(1):76-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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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雨祥蒲俊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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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西南大学法学院40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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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大数据时代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的地位愈发失衡,传统个人赋权保护路径的效用正在逐步减弱。为有效制约信息处理者并协调其与信息主体间的不平等地位,域外学界提出了信息信托的概念,并发展出了两种模式:一种是美国的“信息受托人”模式,要求信息处理者承担为信息主体利益考量的信义义务;另一种是英国的“数据信托”模式,由第三方受托人提供独立的信息信托服务。两种模式均有不同程度的漏洞,需要结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实践加以反思。在肯定个人信息信义法保护思路的前提下,宜对信义义务主体加以修正,由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承担信义义务,并对信义义务具体内容、适用范围、法律责任等加以界定,发展出符合我国实际的个人信息信义法保护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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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个人信息保护 信息信托 信义义务 信息主体 信息处理者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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