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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与保护
引用本文:黎金荣.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与保护[J].长江论坛,2012(4):52-57.
作者姓名:黎金荣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基金项目:2010年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重点课题“后危机时代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新时期金融法变革中的消费者保护研究”
摘    要:后危机时代,金融商品与服务的综合化使得证券投资者、存款人或保险人的身份具有了共同的性质,将存款人、保险人与证券投资者依据金融领域简单划分并以不同的立法对其保护的传统法律实践方式,日渐式微,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概念日渐成为了世界各国的共识。然而,在我国,金融消费者概念在法律上至今尚未明确其定义,致使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常常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因此,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中国本土情况,提出明确金融消费者立法界定,以适应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实践的迫切要求。

关 键 词:金融消费者  法律界定  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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