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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城市”法治环境比较研究——以武汉、北京和深圳为例
引用本文:周昕.“创新型城市”法治环境比较研究——以武汉、北京和深圳为例[J].长江论坛,2012(2):31-38.
作者姓名:周昕
作者单位:中共武汉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湖北武汉,430023
基金项目:2012年武汉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创新型城市”的法治环境比较研究》(201240933326-1)的研究成果
摘    要:良好的法治环境、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要保障。武汉、北京和深圳在创建"创新型城市"的进程中,不断优化和改善自主创新地方法规体系,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促进自主创新地方法治环境。与此同时,上述城市仍存在立法内容滞后、立法技术落后、执法手段单一、政府行政指导不力、救济渠道不畅等问题,存在亟需填补的立法真空。武汉建设"创新型城市"应充分借鉴国内外经验,以提升城市创新竞争力为目标,在地方立法中进一步明确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加强对自主创新核心区建设的法制保障,健全知识产权执法长效机制,依法构建多元高效的科技投入机制,实施扶持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赋予创新主体充分的司法救济途径。

关 键 词:创新型城市  法治环境  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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