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错误与赘叙:地方性法规失当之七类情形
引用本文:刘建平,庞少华.错误与赘叙:地方性法规失当之七类情形[J].长江论坛,2016(2):72-74.
作者姓名:刘建平  庞少华
作者单位:1. 中共武汉市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湖北 武汉,430023;2.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法规办
摘    要:我国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取得了不少成就,但在立法技术层面,尚有待完善和提高。以下几类条款不应在地方性法规中加以规定。第一类为上位法已作规定的条款;第二类为仅仅是为了说明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适用范围条款;第三类为涉及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的条款;第四类为涉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条款;第五类为一般性的复议条款和诉讼、强制执行条款;第六类为不顾生态保护、片面强调发展经济的条款;第七类为与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相违背的条款。

关 键 词:地方性立法  科学化  立法法第七十三条  七类不当条款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