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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是县级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
引用本文:刘广聪.执法检查是县级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J].云南人大,2006(2):12-12.
作者姓名:刘广聪
作者单位:通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摘    要: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作为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二是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而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有两种,一是检查法律的实施情况9也就是执法检查;二是法规备案审查。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应以执法检查为基本形式。在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实际工作中,法律监督有多种形式,有的采取听取和审议同时进行,有的只听取不作审议,有的只组织部分代表视察等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法律性、程序性和规范性。县级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应该认真贯彻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提出的《关于改进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的几点意见》的精神,使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关 键 词:县级人大常委会  执法检查工作  法律监督  基本形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实施情况  县人民政府  人民检察院  第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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