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土地征收征用制度之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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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西京.对现行土地征收征用制度之理解[J].云南人大,2006(6):1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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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西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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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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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的一处重大修改是在“总纲”中设立了征收征用制度。一是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二是将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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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土地征收 征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私有财产权 国家保护 法律规定 现行 合法财产 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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