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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摘    要:2002年7月20日在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档案和相关专业知识“。二、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到地方的国家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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