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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摘    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 键 词:公安  爆炸物品△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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