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刑法典确立共同过失犯罪的必要性 |
| |
引用本文: | 文旗.浅议我国刑法典确立共同过失犯罪的必要性[J].台声,2005(7). |
| |
作者姓名: | 文旗 |
| |
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武汉430060 |
| |
摘 要: | 共同过失之本义,应是各当事人在相互促进、激励下所产生的概括性同一的过失。共同过失下的行为可能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故宜加以遏止。若确立过失共同犯罪,则既能使共同过失者中的行为与危害结果并没有因果关系者入罪;又能减轻侦诉方在入罪上的举证负担,这无疑增大了对共同过失者在惩罚上的严厉程度,从而有利于预防该类犯罪的发生。故在共同过失下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日益增大的现代社会,我国刑法典宜正式确立共同过失犯罪。
|
关 键 词: | 共同过失 共同过失犯罪 预防 社会危害性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