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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合同法》中的代位权制度
引用本文:丁利明.大陆《合同法》中的代位权制度[J].台声,2001(3):46-47.
作者姓名:丁利明
摘    要:案例: 1996年,大陆某公司与奥地利某公司签订购买 50万吨食糖合同。依合同规定,卖方银行应向买方银行的履约保函账户汇入 L/C金额 2%的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期间提供担保。此外卖方应为第一次装船的 2.5万吨白糖另外提供 3%的现金担保并汇入买方银行账号。奥地利某公司为避免交易风险,向某台商许以利益,向其借款 22.5万美元,用于支付大陆某公司要求的 3%现金保证金。该台商按奥地利某公司的要求,从香港银行自己账户向大陆某公司指定的账户汇入 22.5万美元。后该合同没有执行,大陆某公司也未退还保证金。台商向大陆人民法院提起…

关 键 词:买方  公司  银行  L/C  履约保函  交易风险  担保  《合同法》  代位权制度  合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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